采菊东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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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菊东篱下 悠然见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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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7 星期日(Sunday) 晴

1927年12月2日,蒋介石在上海办完婚宴,当夜入住莫干山上新房.
1937年3月,国共两党和谈,第二次合作,一致抗日.
1948年盛夏,蒋介石召开"新经济会议",决定发行金圆券.
1954年3月,毛泽东在杭州主持宪法期间,上莫干山看风景.
2008年9月6日,我们所合伙人会议在山上召开.不是国共,胜似国共.呵呵.享受山水,享受美食,享受清新的空气,享受和谈的效率。背了一大包的镜头,却完全没有拍照的兴趣。胡乱拍了一些人头回来,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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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上午9时准时出发,十一点,到达山脚下一个不知名村庄。傍河依树,饭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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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间农家菜自然可口不提,饭前两篮弯菱,味更脆鲜。太湖流域特有的菱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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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干山上,一切尽在雾中,惟近处竹枝、阶边小草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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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一房,稍事休整,进会议室。会议桌象游泳池,几个人影围坐,随时等待入池兮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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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点,会议结束。该议的议题基本谈定。针锋相对,自我检讨,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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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主任请客。当然只是说得好听,羊毛出在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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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清晨,早起几人游雾。留下扁影几桢。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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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露台雾中闲聊。话题延续昨日会议内容,完善操作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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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时刻,在导演指使下完成。真乖,孩子们。下山吃饭饭哦。饭后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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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菊 发表于 2008-09-07 21:49 | 正常 | 分类:所内琐事 | 评论: 5 | 浏览:55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2008-9-6 星期六(Saturday) 晴

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最高人民法院正与宣讲团的形式巡回各地演出,伴随同时的是各级法院的“大讨论”、“大学习”。突然觉得自己也有认真学习的必要,“三个至上”中惟一与法有关的宪法,我似乎从没有学好。那个教我们宪法的老师,是难得让我留下记忆的几个大学老师之一,原因只是他有一张红朴朴的圆脸,我和女友称他为红鸡蛋。可爱的红鸡蛋教了我们些什么,实在记不起了,只记得宪法课如果不及格是绝对拿不到毕业证书的。
但毕了业的我们,从没有系统全面地了解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所有宪法。一门必修主课上了一个学期,连一个全面了解也做不到.新中国至今有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现行宪法。没有比比较学习更有效的学习方法了。但现在年纪大了,看法律条文也只能粗看,仅对法院的审判权限与公民的某些权利做个粗略的比对了。

1954年9月20日宪法:“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
1975年1月17日宪法:“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在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

1978年3月5日宪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对于重大的反革命案例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十五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
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1954年,一句“只服从法律”,坚定地开启了我国的法治社会。那个时候的法律,出身高贵,说一不二,真帅啊。但到底是草根社会,阳春白雪抵不过下里巴人的掺和,群众的声音越来越响,这似乎是人权与法治的较量,中国人从没有象那个时候一样被赋予这么多的人权,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甚至可以罢工。法律做不成贵族了,它没有想到原本需要它保护的人权也可以成为阻碍它的克星。一锅乱粥。但法院从上到下始终还是对这锅乱粥里的人民群众负责。这样便过了几十年。终于又来了一句:“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胆胆怯怯恢复,还拖了一个尾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到现在,“三个至上”,党的利益,人民利益排在宪法利益之前。党是什么?党是优秀的人民代表组织,党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宪法的利益是什么?宪法是保护人民的,所以宪法利益也是人民利益。但最高院院长说那是三个至上的利益。
人民与群众,又回到了法律里面。这回,还多了一个党。还好,没有回到75年宪法里的人民代表大会,那部宪法明确人代会这个最高的权力机构也是在党的领导之下的。“只服从法律”,多么简单的五个字。再没有比这更清晰无误的法条了。54年,一个让人充满希望与梦想的年代。那部让法律贵族的宪法,同样也让人权神气,在宪法里写下了国家要给予物质的便利,以使人民实现各种自由的权利。自由迁移居住,没有户口约束.即使今天,我们离这些还很远.让我们慢慢回去,只是回到54年而已哦。



采菊 发表于 2008-09-06 00:17 | 正常 | 分类:所内琐事 | 评论: 0 | 浏览:31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2008-9-5 星期五(Friday) 晴

看到一个旧同事在女律师联谊会上的调侃,甚是有趣.转一下,笑一笑.
成功的女律师,首先要是个成功的女人,其实是自己满意就行。没有一定的标准,但是,钱不是标准,专业好,操守好,业务过得去就算成功。娶女律师不需要理由,娶的是女人,和职业无关。不过,女律师们营销说,好处多多:
1,白搭一个法律顾问,2,有钱,以后可以做啃老(婆)族。3,婚前温柔,如小鸟依人,婚后如大鹏展翅。4,女律师能通过司法考试,所以下一代聪明。5,见多识广,轻易不会离婚。6,有威摄力,男的轻易不敢离婚。7,理性,不会吵架,只会辩论。辩论结果,地球人都知道。(胡姐姐那种自杀性袭击,不会搞。最多提前把你全部财产冻结了)。


采菊 发表于 2008-09-05 11:04 | 正常 | 分类:所内琐事 | 评论: 4 | 浏览:85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2008-9-4 星期四(Thursday) 晴

业务员的流动,大量客户的流失.这是公司的正常现象.往往有当事人问我,能不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起诉这些流动人员,通常我会说:"活该,谁让你留不住人.法律不会帮助你挽回经营性失败.更不会同情你做人的失败"最近,我一个朋友所开的公司也遇到了这样的事,原先的业务员离开公司自己成立了一个同样性质的公司,客户便是原先做熟的那几家.为朋友,拟打一场被律师视为鸡肋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也算对相关这些不常用法律的一次学习.

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那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才有了确实的可操作性,从1993年到2007年,中间隔了十四年的漫长光阴.真是不易.
对照这几个相关法律,收集证据.
一,客户名单确定.这是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已经明确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
二,业务人员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这是商业秘密受保护的前置必须条件.事先采取过保密措施,受到泄露时才能被称为锓犯.
三,侵权人与客户名单上客户发生发经济往来的凭证.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也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损失计算方法拟将侵权人与之发生的业务中所得利润作为赔偿数额.或者将前几个月中本公司与该客户发生业务的平均利润作为赔偿依据,或者是客户撕毁与本公司的原定合同损失的利润.几种计算方式并存时,选择利润最大者.
起诉请求两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暂时到此吧,边做边再考虑.




采菊 发表于 2008-09-04 23:23 | 正常 | 分类:所内琐事 | 评论: 0 | 浏览:25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2008-9-4 星期四(Thursday) 晴

今天,在同事处看到一则法官的名片,最显眼的身份,是"嘉洲往事作者".据说嘉洲往事是一本小说的名字.真是让我大感意外.这位办案风格刚硬到粗躁的法官,原先以为大字未必识得几个,却还会写洋洋洒洒这样一部长篇小说.居然还在新浪建了一个博克,每天坚持写一篇博,真让人大跌眼镜.当今官场,还有几个人会拿本书看,哪怕是武侠小说!这个被我一向以草低看的庭长,却原来还有一块净土.不过,想想,还是要笑.笑死.
这几日,昏天黑地为我一朋友出主意,将个公司法搞了个半熟.大股东有霸,小股东有刁,职工提心吊胆瞎起哄。如此混乱、多种利益交织的场景,考验一个律师的驾驭能力。这种能力不同于庭审的清汤挂水劲。喜欢。惜过程太过复杂,且有些灰暗,无法与诸位共享。


采菊 发表于 2008-09-04 22:11 | 正常 | 分类:流水日子 | 评论: 3 | 浏览:55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2008-8-27 星期三(Wednesday) 晴

昨日,良辰吉日,炮竹、鲜花、美酒、朋友,从太阳升起到午夜过后,全是开心。
我的父母健康勤劳,连续多日为我整理,尽心尽力毫无怨言。我的女友人人都是甜蜜,我的男友个个都是温柔。从没有象昨天那样发现自己的幸运。感谢上苍。以醉酒的形式,甜蜜而悠长。
Missed the last train home.
Birds pass by to tell me that I'm not alone.

Well I'm pushing myself to finish this part,
I can handle a lot,
But one thing I'm missing is in your eyes.

In your eyes

Have you seen this film?
It reminds me of walking through the avenues.

Washing my hands of attachments yeah,
I can land on the ground,
but one thing I'm missing, is in your eyes.

In your eyes

采菊 发表于 2008-08-27 20:14 | 正常 | 分类:流水日子 | 评论: 5 | 浏览:131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2008-8-24 星期日(Sunday) 晴




他说:“你喝茶,我帮你裁。”

采菊 发表于 2008-08-24 22:38 | 正常 | 分类:流水日子 | 评论: 3 | 浏览:122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2008-8-19 星期二(Tuesday) 晴

中国的运动员从比赛现场临阵退#赛,在刘#翔之前,你能想出另外一个吗?我可以肯定,在这之前,你连这样的念头也不会有。一个国家培养多年的运动员,在全中国官员与百姓如此热切期盼你的时候,你敢不战而退吗?你敢在没有医生检查的情况下,擅自作出伤重退场的决定?你甚至猖狂到轻松进场,表明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在临赛的刹那完全是自我判断为伤重而退却吗?你是国家的人,国家现在让你去比赛,就象军人上战场,警察追逃犯,你敢说我脚疼不干了,这是什么行为?!是谁给了刘#翔这样的权利,是谁给了他这样的胆量!
不要将话题转移到运动员受伤是否可以退出比赛的话题上,哪个运动员身上没有伤?哪个运动员不是忍着巨大的伤痛缠着各种各样的绷带上赛场。运动员当然也可以因伤退出,但一个拿着国家的薪水的运动员退出比赛,不是一件个人的事,应该有一定的法定程序。相信体育总局应该有相关的规定。我们不能接受的不是受伤运动员的退#赛,而是刘#翔式的退赛,刘#翔的举动不是开了运动员可以随意退出比赛的先例?体育总局对运动员的管理已经无序到这样的地步?难于理解的是,我们的组织非但不心痛不失望不气愤,还给予了最高限度的关怀。这样的温情,除了刘#翔这个宠儿,谁有这样的好运?这些好运后面,难道不让你有觉得奇怪的地方?
竞技体育的激烈中,普通观众对心目中的冠军的失败发出冤恨也是人之常情。一个世界冠军,能够忍受赛场的残酷与紧张,难道却不能忍受你的粉丝的怨恨?我们对于考试考砸了的自己的孩子尚且会拳脚相加,冠军的心理素质难道还比不上一个年幼的孩子?所以说,这不是重点。只有那个养着他的国家也是这样的价值衡量标准时,他才会感到真正的痛苦。这个养活了他的国家眼中只有金牌才是闪亮的,从奥运到现在,我们可曾看到有一篇象样的报道银牌与铜牌的?这个国家象数财奴一样,紧张地数着一枚枚金牌,这些金牌不仅是一个个第一,还代表着一个体育强国。为什么要指责普通的花了钱来看比赛的观众的情绪,为什么不指责这个由谁倡导的主流标准?
不要哭,刘#翔,你从什么地方跌倒的,你一定会从什么地方爬起来的,因为你是国家的人,你放心。我们这个伟大的国家不会抛弃你,不会放弃你的。你看看,所有的舆论都已经开始为你疗伤。乖。听话。





采菊 发表于 2008-08-19 19:39 | 正常 | 分类:流水日子 | 评论: 2 | 浏览:102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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